南部一女子在KTV包间组织淫秽表演,当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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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9 01: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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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某甲,男,1993,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人蔡某某,女,1992,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2021年7月7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11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刘某某、蔡某某、李某甲等4人组织淫秽表演案,于2021年10月8日向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5日期间,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280号3楼淘乐KTV负责人何某某(在逃)为提高酒水消费,谋取非法利益,组织安排小姐在该KTV包间内提供有偿陪侍,进行半裸淫秽表演。被告人余某甲为KTV管理人员,负责场所的人员管理、工作安排;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为KTV包间主管负责人,负责小姐的招募、表演管理;被告人李某甲为主管助理,负责组织小姐在包间内进行半裸淫秽表演。被告人余某甲、刘某某、蔡某某、李某甲均获取包间费及酒水抽成盈利。2021年7月5日23时许,民警在淘乐KTV的大厅内挡获了余某甲、刘某某、蔡某某,在“A06”包间内挡获了正在组织淫秽表演的李某甲,以及参与淫秽表演的宋某某、杜某某、梁某某等人。被告人余某甲、刘某某、蔡某某、李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余某甲、刘某某、蔡某某、李某甲持有的手机各一部。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刘某某、蔡某某、李某甲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均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刘某某、蔡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可缓期执行,并处罚金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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